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該署九十二年度執更字第二九八號案件執行時,傳喚拒不到庭,另經拘提函覆未居住該址、傳拘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沒收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並檢附該署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九號卷宗,經核符合,自應裁定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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