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吳文賢 即尊強起重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8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