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37號
原 告 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姵詡
被 告 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吳琤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通知證人 張衡昌 到庭證述。另原
告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改選委員,並另改選新主任委員者
,請提出相關決議資料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