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壹點壹陸公克)、大麻煙草貳包(驗餘淨重拾柒點柒伍公克)、大麻香煙貳支(重壹點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執字第七三二五號初衛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淨重一‧一六公克、大麻煙草二包淨重十七‧七五公克及大麻香煙二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淨重一‧一六公克,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大麻煙草二包(驗餘淨重十七‧七五公克,包裝重二‧二八公克,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大麻香煙二支(驗餘重一‧八一公克,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