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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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交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