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執字第一六六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三號第三人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5年度執字第166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