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八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共貳張(票號:86B03310D、86B03311D),合計新台幣貳佰萬元(附五至十期息票),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381號假扣押裁定,暨90年度聲字第14號准予變換擔保物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2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票號:86B03310D、86B03311D,附5-10期息票),並以90年度存字第1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8期債票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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