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05號聲請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相對人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萬5150元合計8萬515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