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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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朱峻賢 律師上列原告甲○○及乙○○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追加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