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8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827號上訴人上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3月3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82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