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即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百九十年九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