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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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 張金鴻
張世勇 被告 陳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以112年補字第278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1日、7月25日分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