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水來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起訴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廠房)為其所出資興建,其為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故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620號(秋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查本件上開不動產(廠房)經鑑價為新臺幣(下同)1233萬8741元,此有林綠香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附執行卷為憑,堪認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並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
查報原告法定代理人林佳寬與被告林水來、 林春火 間有親屬關係?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編號房屋備註1彰化縣○○鎮○○路00巷00弄0號房屋(廠房;前於假扣押執行卷內勘測)未保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