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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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李邦 被告 陳秋霞
林寬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靖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以112年補字第27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為其他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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