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文嘉右列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所涉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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