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馬佩瑤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附民被告 王信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3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文家倩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