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再犯之虞,另尚有共犯未到案,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9月28日裁定自94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院經再次訊問後,認聲請人即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然同案共犯業已到案,尚無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