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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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94年9月13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2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本院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