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月29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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