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01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三樓之債務人丙○○
三樓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丙○○應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