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甲○○乙○○被告 古文禎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自字第3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自字第38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