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公務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十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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