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8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98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29-44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