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洪陳碧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432號、九十執更鑑字第362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陳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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