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
丙○○住台北市○○街○○○巷○○○號二樓被告 佳懿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鎮○○○路○段○○號廿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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