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庚○○○○○律師事務所即己○○訴訟代理人戊○○
丙○○丁○○被告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違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謂「文件」、「消息」何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