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簡上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簡上字第二九九號
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林見軍 右附帶上訴人與丙○○等間因八十六年簡上字第二九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丙○○等提起上訴後右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法官陳惠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