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之姓名記載「 陳鎮興 」,均應更正為
「陳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足
以影響原判決認定被告犯公共危險罪之情節,依前開說明,
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