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肇元 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8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1,50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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