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品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劉味妹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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