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愈婷彭愈硯陳淑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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