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懋因犯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林長懋因犯傷害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長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3.6│105.3.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090號、7880號;105年│7090號、788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03號│度毒偵字第903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41號│105年度重訴字第806號│││││││├────┼───────────┼───────────┤││判決日期│106.11.21│105.12.22│├───┼────┼───────────┼───────────┤││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41號│105年度重訴字第806號││├────┼───────────┼───────────┤││判決確定│106.11.21│106.1.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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