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
抗告人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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