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1日上午9時56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甲○○停卡時間,及停
卡前之欠款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