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1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1日上午9時56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甲○○停卡時間,及停
卡前之欠款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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