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
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玖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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