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9,317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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