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聲減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89年12月間某日起至90年2月2日止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上開緩刑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2號裁定撤銷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