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6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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