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啓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啓新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王婕瀅黃靖峰 於本院審理中均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2592號起
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2592號被告楊啟新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啟新係計程車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2年4月24日下午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北○○○區○○○路高架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第135標牌處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楊啟新竟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增多,已有塞車,因而追撞前方、同向、由黃靖峰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後座附載之黃靖峰之妻王婕瀅受有頸部挫傷及疼痛等傷害。
二、案經王婕瀅及其夫黃靖峰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楊啟新之供述│被告坦承本件車禍其有過失│││││├──┼──────────┼────────────┤│二│告訴人王婕瀅及黃靖峰│全部犯罪事實│││之指訴││├──┼──────────┼────────────┤│三│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王婕瀅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禍發生現場狀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五│現場照片2張│車損狀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檢察官林妙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筌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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