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高景川
高 戴春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添發 原告與被告 林芹妃 、 朱金祿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45,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字第3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