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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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蓮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蓮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6,366元,應繳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琄琄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027 號裁定(103.07.17)[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027 號(103.12.0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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