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 黃建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蘋 律師 陳世勳 律師被告 陳蔡册
陳嘉益 即 陳月德 之繼承人 陳嘉展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陳水融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正明 被告 陳金燕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黃俊龍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黃玉慈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黃秀滿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黃秀雲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