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 黃建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蘋 律師 陳世勳 律師被告 陳蔡册
陳嘉益陳月德 之繼承人 陳嘉展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陳水融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正明 被告 陳金燕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黃俊龍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黃玉慈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黃秀滿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 黃秀雲 即陳月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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