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郭源欽 原告與被告 周育丞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