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瑄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瑄因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竊盜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78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項、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17日凌│101年3月30日上│││晨1時54分│午10時13分│├────┼────────┼────────┤│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速│││字第24362號│偵字第881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7││實││865號│81號││審├──┼────────┼────────┤││判決│101年3月22日│101年6月22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4月23日│101年7月2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