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爾夏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694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爾夏係告訴人 鍾馥璘 之前配偶(已於民國85年6月離婚),曹爾夏酒後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號4樓鍾馥璘之住處,因故與其子曹峻豪發生口角,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100年6月6日凌晨1時許,隨手拿取安全帽砸毀上址大門,致大門玻璃碎裂,致令不堪用,嗣經鍾馥璘報警到場處裡,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曹爾夏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鍾馥璘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條之規定,本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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