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台灣育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龍文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振盛汽車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振盛汽車有限公司為被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四萬八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