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告 王金寶
康家禎 被告 鄭湘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賴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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