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98號原告 陳秋益 上開原告與被告 陳癸銘 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查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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