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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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斌不服本院100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