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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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8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振明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振明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
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賴佩鈺 與被告業於民國
100年12月1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清源